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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5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执行地区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行政区域,文件要求:对于新建项目,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现有企业,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